摘要 对比性地分析了中国内地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环境影响评价(EIA)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(REIA)系统,结果表明,内地很早就把EIA确立为法定的制度,发展至今,EIA已有详细的技术导则加以规范.相比较香港的EIA制度则弹性较大,特区政府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行政手段要求实施EIA,而其法定地位到1997年才得以确立.由于香港具有成熟的普通法背境,所以对进行EIA项目有极细的分类,且可凭借“环境许可证” 确保EIA的贯彻执行.台湾具体的EIA法规从1995年起实施,要求EIA人员就“环境影响说明书”或“环境影响报告”进行各级听证会和审查会,在作出结论前进行反复的科学与社会论证.就公众参与而言,香港的咨询渠道结合了欧美和中国的经验,极具效率.但中国内地、香港和台湾的EIA均以项目性的建设为主,较少涉及大范围的战略环境评价(SEA).从长远发展看,中国内地、香港和台湾均需扩大对总量预估、控制、补偿和监测等领域的研究及应用.由于REIA和SEA涉及的范围较广而深远,将来很有必要依据“可持续发展”的大原则,对它们施以高层次的督导、公众咨询和工序监审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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